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
海门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前 言
生态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合理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构建与优化国土生态安全格局,对于有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国务院betway必威体育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构建与优化国土生态安全格局,对于有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betway必威体育生态文明建设面临严峻挑战,突出表现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需求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矛盾、生态基底良好与环境污染突出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的急迫需求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滞后的矛盾,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人口、土地、产业、环境等要素配置,用创新的思路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快构建安全格局。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是推动海门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妥善处理发展和保护关系的重要措施,是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海门生态环境质量的内在要求。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和细化《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和《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通政发〔2013〕72号),优化区域生态功能,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动海门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编制了《海门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分析和把握海门的自然生态本底和特点的基础上,明确了生态红线区域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分类标准、责任主体和监管体制。《规划》按照“突出优先性、突出功能性、突出协调性、突出可行性”的原则,全市共划定7类(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特殊物种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199.04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1.19%。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是betway必威体育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下实施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的细化,也是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对于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的破坏,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 总论
1.1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重点,按照优化国土空间分布格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红线区域,明确主导生态功能,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1.2 基本原则
(1)突出优先性。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护好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突出功能性。坚持把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平衡、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提供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作为重点,突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3)突出协调性。坚持遵循自然规律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与保护要充分考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相互协调与衔接。
(4)突出可行性。坚持科学定位、合理布局,明确受保护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和范围,提出合理的管控措施和监管体制,以提高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1.3 总体目标
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划分对保障地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地区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海门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1.4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6)《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etway必威体育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7)《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8)《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9)《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10)《海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11)《海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
2. 区域分类
根据海门市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结合海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等,划分出7种生态红线区域类型,并提出如下划分标准:
2.1 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2.3 海洋特别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2.4 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2.5 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2.6 生态公益林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2.7 特殊物种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3. 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7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本规划没有明确的管控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1 风景名胜区
(1)保护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保护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准保护区也可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3.3 海洋特别保护区
(1)保护分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珍稀濒危物种自然分布区、典型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和其他生态敏感脆弱区或生态修复区,以及特殊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等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狩猎、采拾鸟卵;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炸鱼、毒鱼、电鱼;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设施。
3.4 重要湿地
(1)保护分区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3.5 清水通道维护区
(1)保护分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划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沿岸港口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规划进行,污染防治、风险防范、事故应急等环保措施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3.6 生态公益林
(1)保护分区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砍柴、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3.7 特殊物种保护区
(1)保护分区
特殊物种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特殊物种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入。
4. 责任主体与管理体制
4.1 责任主体
各区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对本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负总责。
4.2 监督管理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风景名胜区由住建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住建和环保部门负责;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农业部门负责;重要湿地由农业部门负责;清水通道维护区由水利、交通、环保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由农业部门负责;特殊物种保护区由农业部门负责。
各生态红线区域具体管理机构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